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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依法缴纳社保问题最受关注
发布单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6-05-29         浏览次数:17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发布并于20259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社会保险问题引起了企业的高度关注。《社会保险法》于201171日起施行,企业和职工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在现实中,一些企业规避社保问题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本期我们结合“司法解释二”专题聊聊社会保险这个话题。

(一)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政策解读:

1、“社保强制缴纳” 并非新规:要求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并非近期出台的政策,此前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早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次司法解释是对现有法律执行标准的细化。

2、统一“放弃社保承诺” 效力认定:此前实践中,各地法院对 “员工签署放弃社保承诺” 的效力认定存在差异。此次最高法明确统一裁判标准:此类约定或承诺均属无效。

3、为企业留有余地:若员工曾自愿放弃社保并领取了企业发放的社保补贴,企业后续依法补缴社保后,可向员工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额外损失。


(二)员工未缴纳社保的原因分析

1、企业原因:

1)企业保险法律意识不强,认为企业承担的社保成本负担重,只要员工不提,社保问题可以缓一缓;

2)企业人工成本测算不足,全部职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企业老板辛辛苦苦没钱赚,还搞什么企业?

2、员工方原因:

1)部分员工在其他企业已缴纳社保(停薪留职员工、双重用工等);

2)部分员工由政府在缴纳社保(如开发区被征地窕民),不想将社保关系转到企业;

3)部分员工年龄偏大,考虑到达退休年龄缴不满规定的缴费年限,干脆不缴;

4)部分外地员工在老家缴纳了农保,认为没必要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

5)部分员工认为承担费用较高,不如眼下多挣些钱,养家糊口更重要。


(三)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风险提示

1、后续补缴的风险,除承担单位承担部分外,还需支付滞纳金,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员工出现工伤事故、生育或到达退休年龄等情形,因未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生育津贴、退休养老金待遇时,员工一切损失将由企业承担;

4、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检查、员工投诉案件受理检查,企业若不能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将面临行政罚款风险。


(四)建议

1、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诚信经营的基础,也是企业留住员工的保障。凡有员工尚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尽快与员工做好沟通工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请企业慎重用工,不要因员工的任性行为而影响企业的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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