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离职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实践中有HR会问到,有的员工离职时与公司不愉快,拒不办理工作交接,该怎么办呢?
员工离职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在员工办完离职交接手续后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离职员工不配合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应遵循“预防为主、程序合规、证据固定”的原则,层层推进管理措施。
(一)事前预防性措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也就是说,关于工作交接的具体事项应当事先与劳动者进行约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流程时间及违约责任。例如,可约定交接事项包括物品返还(如电脑、文件)、信息移交(如客户资料、账户密码)及工作进展说明等并规定未完成交接的后果。
(二)事中书面催告与证据固定
当劳动者拒绝交接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发送《工作交接通知书》,明确交接事项、截止时间及后果,并通过邮件、快递等可追溯方式留存送达凭证。若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证据不足,可能承担败诉风险。同时,用人单位可依法暂缓支付经济补偿,但需注意不得扣发工资或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三)确有损失可事后追责
若劳动者拒不交接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仲裁或诉讼要求赔偿,但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失与不交接行为的因果关系及具体数额。
附案例:最高法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
案例:研发人员辞职后拒不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某公司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研发岗位工作,合同期限3年;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据实赔偿等内容。2022年2月15日,李某向某公司提出辞职,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某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承担了违约责任。某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李某赔偿损失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某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量李某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赔偿某公司损失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