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替代岗位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发布单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6-09-09 浏览次数:9
当下,AI技术的浪潮日新月异,大模型、数字人、智能体等新技术不断涌现,一场新质生产力的技术变革即将到来,站在劳动用工角度,将更是职场的深层重构。AI的迭代与进步,带来新的机遇,但同时也对就业岗位产生一定影响。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详情
刘某于2009年7月1日人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数据采集员,负责传统人工地图数据采集业务。2024年初,该科技公司为应对市场变化与技术发展,决定进行业务转型,将传统人工采集业务全面转向由AI技术主导的自动化数据采集,并因此撤销了刘某所在的导航产品部门及对应岗位。
2024年12月26日,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申请仲裁。
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来源:北京市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评析
案例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引入AI技术而撤销岗位,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6条,“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从以上规定来看,该客观情况的本质在于其“不可抗性”和“不可预知性”,即超出了用人单位常规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的范围。
而上述案件中,某科技公司引入AI技术,完全出于企业自主经营决策范畴,是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而主动实施的技术革新。这种基于正常商业判断的转型升级,虽然可能带来岗位结构的调整,但并不具备“客观情况”所要求的不可抗性与不可预见性特征。公司以岗位被AI替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质是将正常的技术迭代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最后总结
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用人单位通过技术升级优化业务流程已成为普遍趋势。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技术替代引发的岗位调整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决策的范畴,应当优先考虑通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提供技能培训、内部岗位调剂等途径妥善安置受影响劳动者。如确需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避免简单套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为解除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