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首次期满的,用人单位有续签或不续签的选择权,若选择不续签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但是遇到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还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吗?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详情
刘某于2017年2月27日入职某公司,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27日至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0月22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2024年9月20日,公司向刘某出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刘某:您好!非常感谢您在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公司与您之间于2019年11月01日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应于2024年10月31日到期。我们在此通知您: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继续续签劳动合同,请您在2024年10月31日前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此函后书面回复。如不回复视为同意公司意见。”落款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双方劳动合同于2024年10月31日到期终止未再续签。
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刘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9440.55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公司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前提出不续签,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某公司是否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上述条款中的“应当订立”具有强制性,即在符合前述法定情形时,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于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仅在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方可免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本案中,刘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10月31日到期时,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某公司未能举证刘某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也不能举证刘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某公司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单方通知刘某到期不再续签,实质上是单方终止了本应依法延续的劳动关系,剥夺了刘某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已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企业合规操作建议
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的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即丧失了到期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2、用人单位在员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前,切忌盲目发送“到期不续签通知书”,而应书面征询劳动者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以及是否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若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可免除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