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五金"(上篇)
——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代通知金
金属材料中的“五金”是指金、银、铜、铁、锡这五种常见的金属元素。在劳动法律中,同样存在“五金”之说,劳资双方当事人一方违法、违约或有特定行为时,往往面临着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或赔偿的问题。
一、补偿金
补偿金,是指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或依约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劳动法律中的补偿金分为两类: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支付条件:
(1)用人单位有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医疗期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手仍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或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条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按月支付,支付标准为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
二、赔偿金
赔偿金是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特殊规定,从而向劳动者承担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赔偿金分四类: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实践中,我们常说的“2N”,指的就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2、违法试用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超法律期限约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其他赔偿金。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另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以上所指二倍工资都属于赔偿金范畴。赔偿金和补偿金性质不同,前者一般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而做的填补性规定,目的是填补劳动者因失业或就业范围受限而蒙受的损失,对用人单位的行为并不作否定性评价;赔偿金则是法律为了惩诫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处罚,目的不仅是填补劳动者损失,更侧重惩罚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对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进行否定性评价。
(后续见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