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退离休的科技工作人员和相关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区域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地方科学技术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目标,扎实践行国家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民族振兴和和谐社会再做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团体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围绕中心,针对需求,发挥优势,体现特色,量力而为,认真组织,讲究方式,逐步前进,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厦1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老专家参与国家和地方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对政府部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决策积极提出拾遗补缺的建议和意见;
(二)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特长,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重点是面向青少年进行科普宣传教育,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三)开展科技考察、决策论证、调研咨询、科技开发、工程设计与监理、新技术推广、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评估和技术攻关等活动,以推动建设国家级创新型开发和工业4.0为目标,助力企业,服务企业;
(四)根据市场需求和老科技工作者的志愿,积极搭建科技、经济、医疗卫生、保健及教育等服务平台,开拓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作用的渠道;
(五)发动老科技工作者面向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扶贫工作;
(六)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方面面向本团体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认定工作,真实反映会员本人的专业水平,为老科技工作者再做贡献创造条件;
(七)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
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
(八)积极参与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各项社会活动。推进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余热、帮带育才、投身科普、引导健康、服务企业、招商引资,助力科法咨询。
(九)组织老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活动,向国内外举荐老科技人才,为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华创造条件,同国外老科技工作者及其组织的友好交往与合作活动;
(十)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努力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十一)完成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协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具有法人资格或由所在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的团体。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通讯会员。
1、凡承认本团体章程,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退离休老科技工作者,或达到、接近退休年龄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成为普通会员。
2、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文教卫生、经济建设、规划管理、安全环保、现代企业管理等领域做出卓著贡献的专家和学者,热心支持本团体的领导干部和知名人士,承认本团体的章程,达到或接近达到退休年龄,本团体可邀请成为资深会员。资深会员经会员大会通过成为本团体的理事。
3、热心支持本团体事业的港、澳、台和海外华侨华人知名人士,本团体可吸收为通讯会员。
4、本团体要注重发展个人会员,特别要注重在为我国科技事业中做出卓著贡献的资深专家、学者、领导干部中发展个人会员,增强在老科技工作者中的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凡身体允许、自愿要求加入的离退休干部、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已退居二线的机关干部、跨国公司外资企业的科技干部和管理干部,均可发展成为个人会员。鼓励外地工作返乡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参与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
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筹备工作总结和组织发展情况),填写申请加入中国老科协团体会员登记表;附主管部门意见,社会团体登记证影印件(或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单位老科协的批准件),团体章程以及团体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经费来源和收支情况、领导成员名单(填写社团负责人备案表)。经中国老科协组织联络工作委员会审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老科协理事会(含下属分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接纳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并通过发文正式通知。
(二)个人会员
申请入会成为普通会员需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经本团体或所在本团体分会组织批准,即可成为本团体普通会员,由本团体按统一编号发给会员证。
资深会员和通讯会员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中国老科协资深会员或中国老科协通讯会员证书。通讯会员须报中国科协备案。本地区级资深会员和通讯会员由本团体老科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确定本团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或由法人代表授权委派。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举荐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理事的调整,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0%。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3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徐文兴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由区财政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专款专用);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2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