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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实务100问》之(十五)
发布单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4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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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社会保险与待遇

(一)社会保险参保

82、社会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目前江苏省执行的社保费率标准:

险种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

16%

8%

失业保险

2%(现行费率0.5%

1%(现行费率0.5%

工伤保险

按不同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确定缴费费率。

不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

9%(含生育保险1%

2%

【提示】2018年国家设立医疗保障局,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已从原社保系统中独立出来。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办理参保或停保手续时,应同时通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83、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1)按行业确定基准费率。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其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2)费率浮动管理由政府统一实施。用人单位费率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1日。《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实施后首次调整时间为202311日。

【提示】同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实行差别化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一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1号)


84、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应何时参保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从录用当日起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保费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自欠费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且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滞纳金。

【提示】用人单位为控制因员工流失增加的企业成本,规定员工入职满3个月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存在用工风险。即使用人单位作这样的制度安排,也应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并补缴员工应缴而未缴的社保费。


85、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是否可以不再继续缴费?

1)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是国家规定参保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义务并不因为缴费满15年而可以免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提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长短,直接影响劳动者退休养老金待遇的享受,也影响今后养老金待遇的调整,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缴费满15年而终止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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