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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秘密保护
35、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何区别?
(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竞业禁止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为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是一种约定义务。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2)二者限制行为的内容不同。竞业禁止限制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后或兼职从事同种行业、服务或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保密义务限制的是劳动者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的行为,并不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业务或到竞争企业工作。
(3)二者的期限不同。竞业禁止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劳动者离职双方约定的期间,最长不超过二年。而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作为保密协议对象的商业秘密存在,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
【提示】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36、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竞业限制条款?
(1)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之间寻求合理的契合点。用人单位作为权利的享有者,有权行使该权利,也有权放弃该权利。
(2)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应当额外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金(或提前三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劳动者为宜。
【提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37、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责任,而不导致要求保护商业秘密权利的丧失。
【提示】竞业限制协议就劳动合同而言具有独立性。劳动合同解除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解除,即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应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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