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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殊用工关系
38、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有何规定?
(1)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非主营业务岗位)或者替代性(因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造成的临时性岗位)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企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量的10%;
(3)劳务派遣人员执行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并与用人单位员工实行同工同酬,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提示】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人社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39、如何区别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
(1)两者法律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是“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
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发包企业(定作人)与外包企业(承揽人)之间是劳务承揽关系。
(2)实施管理的主体不同。被派派遣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工作指示和管理。在劳务外包中,劳动者则接受外包企业的管理。
(3)用工范围的不同。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是特定岗位上派遣工。而劳务外包提供的却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的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外包员工应当占整个用工项目员工数的全部。
(4)结算方式的不同。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结算的标准是“劳动力”,计算方法是派遣人数乘以单价;而劳务外包结算的标准是“工作量”,计算方法是工作数量乘以单价。
【提示】用人单位将劳务派遣用工转换为劳务外包做法不可取。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会对劳务外包的合法性进行甄别,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可免除。
40、企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有何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现南通市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2元),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至七十二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1】72号)
41、企业使用的超龄人员属何种用工关系?
企业使用超龄人员应区分两种情况:
(1)企业使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发生从业伤害的,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企业使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双方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
①关于试用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事项,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②劳动者发生从业伤害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提示】企业使用超龄从业人员,应签订用工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企业终止用工的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
42、企业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有何规定?
(1)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12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
(2)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5)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提示】企业应当按照《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苏人社规【2020】6号)文件规定,为实习生缴纳工伤保险。
(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 号第十一条、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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