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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实务100问》之(十一)
发布单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3-04-25         浏览次数: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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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60、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其工资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人单位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提示】工资支付周期与工资发放时间无关。从司法裁判实践来看,从停工停产之日起一个月作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计算,则更加符合实际。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61、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1)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企业应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待遇。

2)生育津贴是对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的补偿,生育津贴以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提示】企业领取的生育津贴返还金额高于职工应发工资标准的,其高出部分应补发给职工,企业不得截留。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六款)

62、职工医疗期待遇如何支付?

1)用人单位可以就职工患病医疗期工资待遇制订标准,发放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医疗期待遇的,其职工个人不承担社保及公积金缴费,全部缴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医疗期待遇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

【提示】职工患重大疾病,康复期较长,医疗及生活开支负担重。单位在做制度设计时,应对患重大疾病职工生活费待遇给以一定的政策倾斜。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6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如何支付?

1)工伤治疗休息期间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发放工伤劳动者待遇。

【提示】用人单位采取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后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64、其它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1)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可以与职工协商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支付工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2)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3)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2日内结清工资;

4)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5)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应发放满月工资。

【提示】退休养老金是从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发放的,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应支付全额工资,其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时间应为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最后一天。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65、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最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提示】 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50%-100%标准的赔偿金,适用于在劳动行政部门监督下逾期不支付的情形。劳动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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