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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实务100问》之(十二)
发布单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3-05-30         浏览次数:1363

点击浏览《劳动用工管理实务100问》之(十一)

(四)新冠疫情下相关问题处理

66、因新冠疫情企业停工停产的,其工资如何支付?

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或生活费。

1)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单位可优先安排使用带薪年休假,并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员工有加班的,单位可作加班调休处理,调休期间工资正常支付。

2)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提示】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单位安排作加班调休处理的,调休期间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基本工资。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67、因新冠疫情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的,其工资如何支付?

1)对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企业应按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间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2)因政府管控需要,员工被封控、管控以及居家隔离无法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或加班调休。员工没有年休假或加班调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或生活费。

【提示】 因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接受医学观察的,企业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待遇。

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68、疫情原因非劳动关系人员(如退休返聘等)未出勤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务费?

1)用人单位与非劳动关系人员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纠纷,应按民事法律关系处理。

2)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未出勤的,该未出勤期间的劳务费发放,首先应依据双方此前签订的民事协议确定。民事协议未明确发放的,可以不予发放。

【提示】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劳务合同的相关条款,做好事先预防,避免发生争议。

69、劳动者工作期间(与疫情防控无关)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可申报工伤?

 根据人社部函〔202011号文,目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目前尚未被纳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提示】劳动者如因感染新冠肺炎,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的,可以视同为工伤。


70、疫情期间,劳动者谎称自己所在地被采取管控措施而故意不出勤的,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1)首先要求劳动者提供被采取管控措施的证明,再次进行书面的合理催告,最后再结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予以确定。

2)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载明劳动者有欺骗、不诚实,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形视为严重违纪情形,或其谎称后缺勤天数达到用人单位严重违纪规定的旷工天数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作出处分。

【提示】劳动者因疫情原因不能出勤的,用人单位应通过正当途径及时了解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员工谎报信息的应当及时给予书面催告,员工违纪未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点击浏览《劳动用工管理实务100问》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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