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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签了劳动合同是否还要支付 二倍工资?
发布单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4-05-23         浏览次数:3667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一定期限内与劳动者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委一般不予支持。

1、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实际签订时间晚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期限已实际覆盖双方事实存续的劳动关系的,应当视为补签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2、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共识,用人单位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的,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该法律条款系带有惩罚性质的条款,旨在惩罚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综上,用人单位若未及时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含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的情形),应在不损害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尽早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应以员工入职时间为准),可作为一种补救措施,避免支付双倍工资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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