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置业公司对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作出规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薪酬年度,年终绩效奖金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发放,员工年度内中途到职、复职,奖金按到、复职日期依比例计算,截至奖金发放时点已离职的员工,无奖金。隋某于2019年11月7日到该公司工作,2020年12月30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某置业公司提交辞职信。2021年1月22日,隋某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清单》,与该置业公司完成了工作交接,隋某在交接清单上标注年度奖金未发放。2021年2月10日,该置业公司发放2020年度年终绩效奖金。隋某所在部门符合发放奖金条件,但公司以发放年终奖时隋某不在岗为由,未发放隋某年终绩效奖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隋某诉请该置业公司支付2020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隋某2020年度绩效奖金。
【延伸思考】
1、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年度工作业绩的奖励,用人单位虽对奖金发放的条件拥有自主权,但相关制度需具备合法性。
2、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属于工资性质,故用人单位在制定发放规则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在年终绩效奖金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绩效奖金,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不可随意决定分配对象及分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