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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经组织安排,在总公司下设的各个子公司之间调动,是否需要解除合同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单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4-08-12         浏览次数:3620


集团公司下属多个子公司的,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用人权,可以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若在集团与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员工的,就会涉及到直接用工主体的变化,因此相应的劳动合同就要作相应的处理。

调动的两种情形

一般来讲,员工在集团内调动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与原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借调到新公司工作;另一种情形是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是否重签劳动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形,属于员工内部借调,与原公司仍然保留劳动关系,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社会保险费仍然在原公司缴纳,但工资由谁具体来发放,社会保险的费用具体由谁来承担,需要两家公司通过员工借调协议的方式予以约定,具体员工的日常管理也取决于双方借调协议的约定。

通过“借调”手续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借调其实质是员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变更,一般需要征得员工同意,员工在借调手续中经本人签字,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借调手续,附于劳动合同之后。也可通过另行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方式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属于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需要终止原劳动合同,与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则要取决于终止的方式,以及新公司是否承继原合同的相关义务。

若新公司承认原公司的工作年限,那么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终止原合同可以由员工提出,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新公司不愿意承继原合同的工作年限,则终止原合同就需要支付终止补偿金。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劳动合同变更后,需要由原公司将员工的社保关系转移到新公司,由新公司按照自己的员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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