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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整工作时间?
发布单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5-01-17         浏览次数:447


工作时间是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能否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改变工作时间究竟是单位管理自主权,还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一、用人单位改变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方式

1、改变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中国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哪类工时制度,一般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确定。从是否有利于劳动者角度来看,标准工时制比特殊工时制更有利于劳动者的作息安排、加班费支付以及劳动权益保障。因此,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将工时制度由标准工时制变为特殊工时制的,不但要履行申报审批程序,而且要与劳动者协商,履行劳动合同变更程序。

2、改变工作时间

在标准工时制下(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用人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选择不同的工作时段。例如:单位可以规定工作时间为8:00-17:00(含1小时就餐时间),也可规定劳动者的上班时间为9:00-18:00(含1小时就餐时间)。

因此,用人单位在工时合法的前提下改变劳动者的工作时段,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自主权。这一改变,无需征求劳动者意见,但是应当履行向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3、改变工作日期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在每周休息2天的前提下,确定一周当中哪些天为工作日,哪些天为休息日,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在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后,即可执行。

4、改变工作天数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6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但前提是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不超过40小时。

每周工作六天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标准工作制(但也不是特殊工时制),是“变异”的标准工作制。但是在满足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40小时条件下,这一工时安排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将劳动者工作时间由5天变为6天,会影响到劳动者的作息时间安排,属于“直接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形,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予以发布。

5、改变工作时长

根据法律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因此在每周工作5天前提下,究竟每天安排劳动者工作6小时、7小时抑或是8小时,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将已实行的每天7小时工作改成8小时工作,即为工作时间延长,就应履行民主共商程序。

6、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41条,对加班加点作了特别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是否加班不是用人单位能单方面决定的,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换言之,劳动者有拒绝加班的权利。当然在法定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得拒绝单位的加班安排(《劳动法》第42条)。

二是延长时间受限制。即使劳动者同意加班安排,每天加班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并且每月不超过36小时。对于超时加班的问题,《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用人单位调整工作时间类型与程序

1、单位管理自主权类: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单纯地改变工作日期或工作时段,不增加劳动者工作时长的,这属于用人单位管理自主权范畴,经向劳动者告知后即可执行;

2、民主共商类:如果在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情况下,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长或者增加劳动者工作天数的,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情形,应当履行民主共商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

3、协商一致类:如果超出标准工时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法定情形除外);

4、行政许可类:如果是将标准工时制调整为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并告知劳动者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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