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企业员工6月中旬要求请婚假,单位考虑6月份工作任务较忙,且员工婚礼已办过,建议员工调至7月份休假,因此未批准员工休假。该员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剥夺员工休假权利,之后就直接休假,也不管企业是否准假。单位认为员工太过分,遂到劳动监察部门要求给评评理。
监察部门意见:员工请婚假,只需履行告知义务,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调整休假时间,但得尊重员工意见。员工在未获批准情况下休假,属于正当休假,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
延伸思考
01
完善制度
企业应制订假期管理制度,如规定各种假期的请假流程、审批权限、资料提供、其他休假具体规定等(如婚假在本单位领证后多长时间内一次性休完、男方护理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需在何时一次性休完、、育儿假在非紧急情况下可实行调节休假或错峰休假等等)
02其他假期及相关补贴
请病假也属告知行为,只要手续资料齐全单位就得批假。员工病假是否可以打折扣,要看具体情况,打折批假存在一定的风险,万一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病或病情加重,企业反而面临风险。
年休假原则上由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安排,员工请年休假的,单位因工作需要有权利调整员工休假时间。
生育假、护理相关假期,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苏发【2022】8号)第13条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延长假期不含法定休假日),延长后的假期达到158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不含法定休假日)。
育儿假,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
国家在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同时,积极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省政府文件第15条明确: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的给予50%的补贴,生育三孩的给予80%的补贴。社保费用补贴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文件依据:苏人社发【202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