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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要求孕检发现怀孕,单位取消招聘被判违法
发布单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5-02-28         浏览次数:331


【案例详情】

2023年6月,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应聘上了财务主管岗位,除写明薪资、报到时间等信息外,通知还要求严女士提供人绒毛膜促进性腺激素检查(HCG)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

严女士同意入职并向原公司辞职。在按要求检测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于是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几天后,公司突然通知严女士,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不再需要她入职。而在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

多次沟通无果后,严女士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就业性歧视案件,侵害了严女士的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又恶意取消招聘岗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延伸思考】

女职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是否构成欺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劳动者未如实说明的,可以认定劳动者使用了“欺诈的手段”。比如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学历情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这些属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能力和条件,关系到劳动者入职以后是否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动了解这些情况时,劳动者若向用人单位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可以认定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性的婚育情况不属于应当向用人单位披露的基本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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